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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9-00012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9〕2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12-20

滑政〔2019〕2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滑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环路以南,滑州路以北,卫河以东,东环路以西范围内的拟搬迁工业企业和已启动搬迁工作尚未完成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退城入园;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退城入园的。

第四条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推动退城入园企业改造升级。

(一)退城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主导产业及规划,并达到园区企业入驻条件;

(二)鼓励、支持企业将退城入园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对涉及高耗能、高污染、有毒有害原料的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四)鼓励、支持退城入园企业积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鼓励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提高企业环保、安全水平。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工业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退城入园,其中列入退城入园规划的危化工业企业应在2019年底之前完成退城入园,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退城入园。

第六条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入园工作:

(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实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辖区退城入园领导组织,统一组织推进本辖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退城入园任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专业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积极与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业对接,做好退城入园项目入驻的前期服务工作,确保退城入园项目顺利落地、建成投产。同时,负责对退城入园企业新建厂区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认定工作;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对企业退城入园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

(三)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全县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报批和批复工作,实施绿色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依法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等手续,保证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积极争取退城入园项目政策性资金;

(四)县财政局负责退城入园资金筹措,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区域的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土地的统一供应,保障搬迁用地,完善、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退城入园企业原有土地进行评估并提出土地补偿意见;负责做好土地收储和整理工作;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区域基础建设、市政设施建设、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退城入园企业原有土地地上附属物、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所有费用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意见。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处理劳动争议,办理各类社保手续,落实下岗职工培训和再就业政策;

(八)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负责依法开展退城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化工等退城入园企业做好原有厂区土壤环境监测,负责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的土壤修复进行验收;

(九)县商务局负责指导退城入园企业招商引资,推动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并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事项;

(十)县审计局负责补偿及奖励资金的审计工作;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企业落实退城入园项目的安全措施情况;

(十二)县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金融支持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政策建议,协调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项目进行融资;

(十三)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退城入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实施监督。

第七条 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交退城入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选址证明、县商务局出具的合资合作证明);

(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

(三)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负责组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入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退城入园条件的,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第八条 县政府对退城入园工业企业的国有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提交土地收储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企业土地收储申请后,与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土地收储范围、收储土地补偿费、土地交付等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

(四)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 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退城入园工业企业按期拆除地面附着物,确保无权属纠纷,并达到“净地”条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完成相关活动,并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验收确认,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第十条 收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所有费用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滑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滑县县城建设房屋补偿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县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实施退城入园,并根据退城入园工业企业新建厂区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企业退城入园,相关补偿费用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对退城入园采取以下税费支持政策。

(一)退城入园的县本级企业,保持县本级归属不变,属于县本级税源,退城入园后税收增量部分由县财政局按照一企一策研究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对迁入地政府予以分成;

(二)退城入园企业应与园区产业定位相一致,同步实施工艺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及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的,可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退城入园企业的补偿收入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

(四)对退城入园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转移至新址;

(五)搬迁入园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县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优先向上推荐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六)县政府对相关乡(镇)、街道给予适当奖励,对列入退城入园名单的污染企业,2019年每搬迁完成一家企业,奖励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10万元;2020年每搬迁完成一家企业,奖励迁出乡(镇)政府、街道办5万元。企业搬迁完成情况由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负责确认。

第十四条 对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重大退城入园发展项目,县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未实施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列入县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规划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2021年1月1日起依法关停;

(二)原则上停止受理污染企业在原址新上项目的审批、备案,取消各类政府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依法加大对工业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力度,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对企业实行特别排放值标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严格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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