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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6-05 作者: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滑县滑州路中段路北

  电话:0372-8112315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日常监督检查等职权,负责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竞争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械化妆品、消费维权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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