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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行政行为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08 作者: 来源: 城市管理局

  行政复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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