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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19-07-25 10: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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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19〕3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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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滑政办〔2019〕35号发布时间: 2019-07-25
滑政办〔2019〕35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5日
滑县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双违”治理工作,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全面清查并处理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依据《关于成立滑县“双违”治理指挥部的通知》(滑办〔2018〕27号)、《滑县2018年违法建筑违法占地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滑政办〔2018〕3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滑县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巡查督查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巡查督查内容和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联防共治,依法公平公正。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土地利用保护相结合,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督查部门必须跟踪监管,及时通报。
二、部门巡查督查职责
(一)县城规划区内产业集聚区、道口镇街道办、城关街道办、小铺乡人民政府是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巡查、制止、统计、上报。属地政府出具违法建设移交证明,配合城市管理局违法建设拆除调查取证及拆除工作,要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巡査整治到位。
(二)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乡镇辖区各类(包括自查及职能部门对接)违法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查处、制止和拆除。要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巡査整治到位。
(三)各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辖区制止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本村发生违法建设后,应及时劝阻并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四)县规划局负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
(五)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属地政府排查上报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下达及拆除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划区属地政府上报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査处工作,对违法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负责对占压绿地、道路拓宽建设、道路管网、燃气管网违法建设的认定。
(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査处、制止违法占地的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占地特别是卫片执法图斑的拆除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对县域内乡级以上(不含乡级)道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査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九)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十)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十一)国网滑县供电公司负责占压地埋高压线路的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十二)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整治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区的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十三)国网滑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应查验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停止供电、供水。对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等部门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停电停水,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税务等部门不得违法违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四)滑县邮政分公司负责邮政亭(房)的收回、清理、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安抚工作。
(十五)县公安局要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应急处置工作,接到妨碍执行公务的报警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制止事态发展,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十六)县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审查处理;县检察院负责对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和开展相关法律监督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拆除中的法制保障、法制指导;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十七)县督查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拆除整治情况的排名通报。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巡查督查责任分工及方式
(一)产业集聚区、道口镇街道办、城关街道办、小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辖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实施网格化管理,全天候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台账,发现违法建设24小时内报城市管理局,并出具违法建设移交证明,城市管理局依程序实施拆除。属地政府对违法建设及拆除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周汇总上报制度,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报送县“双违”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局),并附送违法建设照片(电子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及职能部门上报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全天候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台账,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报送县“双违”治理办公室,并附送违法建设拆除前后照片(电子版)。
(三)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局、公路、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文广体旅局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全天候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发现违法建设报属地政府。
(四)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双违”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乡镇(街道)上报拆除台账需经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职能部门报排查台账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成立由城管、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局、公路、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文广体旅局等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认定违法建设。
(六)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违法建设拆除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七)本方案针对违法建设的巡查督查,依法批准的建(构)筑物不在之列,由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局、规划、住建、乡镇(街道)政府审批、监管。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对象:
1.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乡镇(街道)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城管、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局、公路、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文广体旅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3.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职责的国网滑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税务等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4.实施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企事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5.其他实施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党员等。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形式:
1.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2.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乡镇(街道)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街道)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个月内3起以上未依规依法得到有效处置的;
2.乡镇(街道)未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管控机制,未落实巡查、监管、报告责任制,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的;
3.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导致乡镇(街道)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个月内3起以上未依规依法得到有效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的;
2.未建立和落实网格化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的;
3.巡查监管单位未及时将新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协査部门,应告知而未告知次数1月内3次以上(含3次),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的;
4.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协查部门的责任人员不履行协助防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不力或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拆除违法建设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公职人员或党员,并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或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规依法予以追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加重处理:
1.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因违法建设查处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4.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本办法责任追究的;
5.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