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08〕2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行为,推进我省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全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的组织、指导工作,省电力部门参与核查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燃煤电厂相关资料。
第三条 燃煤电厂应积极配合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核查、弄虚作假的,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为被核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结果可作为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第二章 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核查范围为全省已建成脱硫设施并且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燃煤电厂。
第六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省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二次。
第七条 现场核查时,要对燃煤电厂提供的脱硫设施设计、运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填写核查笔录。现场核查笔录和经确认的有关资料应由电厂签字确认。
第八条 燃煤电厂应按要求提供核查期内煤质化验分析报告和指定的煤质化验分析样品,交环境监察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化验单位做比对分析。比对分析结果一致的,可作为排污核定依据;比对分析结果不一致的,以监测化验单位出具的比对分析结果为准。
第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核查取得的资料、煤样进行统计、测试和分析,综合各方面信息形成核查报告。市、县级每次核查形成的核查报告应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备案。
第三章 核查内容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燃煤煤质及用量、脱硫剂化验报告及用量、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风机电流、发电负荷、石膏或副产品产量、脱硫设施用电量,脱硫设施日、月、季平均脱硫效率,脱硫设施出口日、月、季平均排放浓度,机组日、月、季平均负荷,烟气旁路档板情况,CEMS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及存贮时间,脱硫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处理记录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显示数据与向有关部门传送的实时监测数据的一致性情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核查内容和《河南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计分细则》(试行),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分,计算出机组脱硫设施的评价分。
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系数表》(试行)和《河南省燃煤电厂循环硫化床脱硫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系数表》(试行)计算出各机组脱硫设施的核查系数。
第十三条 根据核查系数对燃煤电厂机组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效率进行修正,计算出二氧化硫削减率。
(一)修正后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等于脱硫(远程)监测系统统计的投运率乘以该机组脱硫核查系数。
(二)二氧化硫削减率等于修正后的脱硫设施投运率乘以脱硫(远程)监测系统统计的脱硫效率与现场提取数据计算值中二者的低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计分细则》(试行)
2、《河南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系数表》(试行)
3、《河南省燃煤电厂循环硫化床脱硫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系数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