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许可

河南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数据信息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4-1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处理规定(试行)

(豫环监总[201165号,201141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的应用管理,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有效应用于环境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执法应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以下简称数据信息)是指各级环境监控机构定期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提供的《重点污染源超标日报》、《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周报》、《重点污染源监控周报》(省环境监控机构同时向省环境监察机构提供《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控周报》)以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月报、季报等数据信息。

第三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的接收、登记、分办、督办、报告、建档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数据信息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数据反映的重点污染源存在严重超标、连续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应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督导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或直接查处。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信息后,应当登记备案,在3日内完成对数据异常排污单位的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并于收到数据信息7日内写出环境监察报告。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周一将上一周的案件查处情况报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上一个月的案件查处结果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周报应包括数据超标原因、现场调查核定及立案查处情况、排污单位整改措施等内容。月报应包括超标企业基本信息、超标次数、超标企业行业分布、超标排污原因、立案查处情况、处罚金额、整改落实情况、数据信息用于排污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现场查处和上报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查处到位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在下周转办时应责成限期办结,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周二将上一周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汇总后,编制《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处理情况周报》。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上一个月的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后,编制《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处理情况月报》。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每月报告期内存在连续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发出警告,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公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等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处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各种自动监控数据信息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立案登记审批手续、行政处罚通知书以及数据信息用于排污量申报核定的各类文书、报表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mgov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2 19: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