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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4-2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管理  暂行规定

(豫环办〔20098号,2009313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工作,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在编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岗位培训是指具有组织培训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针对环境监察机构担负的职责、任务,组织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学习、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县及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分期分批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岗位培训,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参加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轮训,新上岗、轮岗到环境监察队伍的环境监察人员一年内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五条 参加环境监察工作两年以上、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五年内取得相应级别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方可办理环境监察执法证。未按要求参加轮训、岗前培训的,不得颁发环境监察执法证。未按规定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的,不得执行环境监察执法公务。

第六条 省环保厅组织的环境监察岗位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和函授自学两种形式进行。

集中培训由省环境监察机构承办,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期。

函授自学采取省环境监察机构编写教学大纲、选定教学内容、编发教材、定期组织考试,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开展自学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和现场监督检查技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污染纠纷配合调查处理等环境监察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常用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相关内容等。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工作,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学习交流。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把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建立本级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管理档案,并分年度向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参训人数。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所属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和从事环境监察工作年限、参加培训时间、参训级别、培训内容、培训合格证编号等详细信息。

第十条 专业培训。积极协调、联合有关院校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深入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采取自学、专业教员授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相关院校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wm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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