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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4-2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

管理规定(试行)

(豫环文〔2008216号,2008526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第三条 省辖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省环境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

第四条 根据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两次,对县(市)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工作。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药剂等物料使用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电耗情况;

5、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第八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充分了解企业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提前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

2、调查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各工段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填写、制作现场检查、勘查记录,企业陪同负责人签字;

3、根据证据材料和监测分析结果,得出环境监察结论;

4、根据环境监察结论,做好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

5、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完善有关法律文书,按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7、监察资料归档

第九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现场环境监察季报和年报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于每季、年结束后的第5天内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条 认真填报《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核查表》和《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其中,《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核查表》每年年初填报一次,《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每次现场监察时必须填写,上述表格填写完善后要及时归档。各省辖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暂未列入行业的《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核查表》和《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并在现场监察中使用。

第十一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环境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建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其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3、试生产批复文件;

4、项目(含深度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文件;

5、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

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7、《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

8、现场监察相关资料;

9、企业守法信息登记表;

10、排污申报表;

11、排污费缴纳单据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将组织对省辖市、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7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m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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