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许可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4-2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试行)

(豫环文〔2010115号,201049印发)

 

为规范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现场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使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环境监察要求

()制定计划。结合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和掌握情况,按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完好情况、达标排放情况、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诚信度等进行科学分类,并参照《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豫环文〔2008216号)规定,确定环境监察重点和环境监察频次,制定本辖区年度、季度和当月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二)身份合法。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需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亮证执法。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需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

(四)主动回避。现场环境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情况,主动回避。

(五)客观公正。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保守秘密。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须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七)采样规范。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需取得国家规定的采样资格,采样、储样、送样须符合相关采样监测技术规范,保障样本准确、有效。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的行为。

二、环境监察准备

(一)明确当次现场环境监察目标任务。

(二)组织成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环境监察小组,并由相关负责人带队或指定一名现场环境监察负责人。

(三)保障现场环境监察所需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工具齐全;现场执法文书完备;执法车辆完好。

(四)将现场检查、笔录、采样、摄像、拍照等工作任务明确到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现场环境监察任务。

三、环境监察程序

(一)现场环境监察内容

1、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需充分了解被监察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流程、生产工况、生产负荷、原辅材料使用、产污环节、污染防治工艺技术、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熟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产业政策要求。

2、现场监察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各工段运行状况;运行管理记录、台帐(设施各构件运行状况记录、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污染物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交接班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所需药剂等物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损坏、停运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3、现场监察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各构件完好情况,现实数据和历史数据情况,运行管理记录(运行状况记录、校验记录、巡检记录、异常情况记录、损坏记录、维修维护记录),监控的超标排放情况及其原因调查分析。

4、现场监察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要求落实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噪声、污泥等污染物排放情况;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任务完成情况;清洁生产、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及整改情况。

5、现场监察排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紧急环境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等。

(二)现场环境监察方式

按照上述现场环境监察内容,根据当次环境监察目的任务,确定环境监察重点,选定环境监察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环境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一)日常监督性环境监察。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豫环文〔2008216号)规定的现场环境监察职责、监察频次执行。由环境监察人员根据环境监察计划,直接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或者通知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陪同监察。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环境监察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要会同排污单位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发现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超标排污等严重环境问题时,应当立即制止,并调查取证。

(二)环境监察核查。对于日常现场环境监察发现存在环境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排污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针对每次现场核查,事前需制定详细的核查计划,确定核查重点项目和内容,调取排污单位相关生产指标和环境监控数据,详细组织对产污环节、治污设施等构件的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为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三)节假日环境监察。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暗查为主,实行突击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知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环保管理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或责令立即整改。

(四)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按照《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执行。

(五)环境紧急事故处置和调查。按照《河南省环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场环境监察笔录

1、认真填写《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环境监察时,要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并由现场环境监察人员签字,排污单位陪同检查的,同时交由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环境管理人员签字。

《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主要内容为: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描述;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及历史数据情况、对比监测和巡检情况;排污单位自测数据情况;排污单位台帐管理情况;现场环境监察结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或存在问题;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或存在问题;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污等)。

2、认真做好《重点污染源调查询问笔录》。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时,在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原始凭证的同时,要对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认真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对于环境违法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环境监测分析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方能得出环境监察结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做调查询问笔录。

(四)环境监察报告

现场环境监察结束后,要及时编写环境监察报告。

1、环境监察情况。当次现场环境监察任务、时间、地点、内容、结论等。

2、存在环境问题。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巡查记录、环保台帐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检查发现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超标排放等方面的环境违法问题;环境应急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3、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明确提出排污单位环境违法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款,并附调查取证材料、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其他相关材料。

4、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按规定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应由政府依法采取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等措施的,建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罚或者建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致函,提出处理要求。环境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的,通过印发环境监察通知的形式,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四、环境案件办理

现场环境监察报告提交环境监察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认真办理:

(一)根据现场环境监察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向其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完善有关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的移送程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三)需向当地政府致函或需提请同级政府处理的,要及时起草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需要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要向其印发《环境监察通知书》,提出明确督办要求。

五、环境监察后督察

环境监察人员对《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监察通知书》以及向政府致函等文件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组织核查,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六、结案报告

排污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经检查、核查或验收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结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主要内容为:环境监察人员查实的环境违法问题;采取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意见;排污单位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整改、处理措施;环保检查、核查、验收情况;结案结论等。

七、环境监察档案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豫环文〔2008216号)规定的建档内容,及时将现场环境监察情况、核查报告、结案报告等材料归档管理。

 

 

 

 

 



责任编辑:wmgov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2 19: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