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10〕115号,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制订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现场环境监察基本要求
(一)身份合法: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需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亮证执法: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需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
(三)主动回避:现场环境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情况,主动回避。
(四)客观公正: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保守秘密:现场环境监察人员须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六)采样规范:采样、储样、送样须符合相关采样监测技术规范,保障样本准确、有效。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的行为。
二、现场环境监察准备
(一)成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现场环境监察小组,并由相关负责人带队或指定一名现场环境监察负责人。
(二)保障现场环境监察所需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工具齐全;现场执法文书完备;执法车辆完好。
(三)将现场检查、笔录、采样、摄像、拍照等工作任务明确到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现场环境监察任务。
(四)明确现场环境监察目标任务,充分了解被检查对象的行业特征、分级审批规定、生产工艺过程、产污环节、污染防治工艺技术、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熟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及批复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二)项目主体工程进展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变化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变化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处理工艺、采用设备、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环评批复对照情况。
(四)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设情况、搬迁要求和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五)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落实情况。
(六)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七)申请试生产及试生产批复情况。
(八)环保部门根据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的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九)试生产期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十)申请验收及验收监测情况。
(十一)其它与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相关的情况。
四、现场环境监察程序
(一)通过项目审批机关正式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各级审批机关的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登记后,移交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二)省、市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县级环境监察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当即纳入监管范围。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均应立即制止,调查并确定其审批权限,及时报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监察机构立案查处。
(三)通过群众信访、上级批示渠道接转的建设项目,及时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四)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频次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留存。
(五)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记录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规范等一般性环境问题时,在《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对照审批权限,依法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严格按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程序》执行。
(七)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均可立即责令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防范污染事故,并及时向本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情况。
(八)调查人员返回后应认真整理调查情况,一般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主管领导意见抓好落实。突出问题制作《调查报告》,向本级环境监察机构领导人会议作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按会议形成的意见抓好落实。
五、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察经过:检查时间、检查的主要内容概述、检查结论。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位置、项目规模、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项目审批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使用、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
(四)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分为环境违法问题和一般环境问题两种情况。
(五)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六)对检查问题的处理建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议报审批机关立案查处;存在建设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议向当地政府致函提出处理要求;项目存在的一般环境问题、尚不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议向项目建设单位发监察通知限期纠正,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督促落实。
(七)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作为附件使用。
六、问题的处理
调查报告提交本级环境监察机构领导人会议研究后,调查人员根据会议意见,认真办理。
(一)移送法制部门立案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需给当地政府致函的案件,要及时起草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环保部门领导审批;
(三)需下发监察通知的,要及时起草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环境监察机构领导审签后印发。
七、环境后督查
调查人员对下发的监察通知、致函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视情组织核查,及时报告核查情况。
(一)督办内容:
1、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落实情况;
2、专家论证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上级监察通知或督办函落实情况。
(二)组织核查:
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要依据督查、督办内容组织全面核查,核查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现场核查各项整改、督办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八、资料归档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现场监察材料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