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许可

初次申领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明白卡

发布时间: 2017-04-2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初次申领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明白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9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前款第(一)、(三)项的材料。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初次申领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填报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在河南省环保厅网站和河南滑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总量控制栏排污许可证)

    2、监测项目:水量、国家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每日排放量)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列出的特征污染物。

    3、联系电话:8181707  hxzlbht@163.com


责任编辑:总量科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2 19: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