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21〕76号
发布时间:
2021-04-2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76号
滑县恒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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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滑县慈周寨镇213省道和307省道交叉口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制恒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慈周寨镇213省道和307省道交叉口北100米路东。2021年3月8日,安阳市环保公安联合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内有1辆刚喷好漆的车牌为(豫E0M189),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环保处理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定代表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3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32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4:“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