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21〕74号
发布时间:
2021-04-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74号
滑县华信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2X3P46F
地址:滑县小铺乡大铺村
经营者:邱军强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混凝土预制构件3000立方米生产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大铺村。2021年1月20日,安阳市环保公安联合督查组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预制板生产线正在违规进行生产。根据《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的通知》,上述日期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期间。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升级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滑县华信预制厂2020年-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年4月7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1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1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原条文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