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7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2023年4月27日
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 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 品安全舆论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 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 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地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 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 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卫健等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食安办会同卫健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乡 (镇)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食安办、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域内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乡(镇)、街道、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核查;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县重大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县政府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涉事部门(或涉事地方)、新闻媒体等启动舆情引导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因实际工作需要,或按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由涉事部门牵头的,宣传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侵权、假冒商标、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同时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领域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4、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等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之前)、水产品、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7、县林业总站负责食用林地产品(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负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9、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饮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3、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工地食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4、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
16、县城管局负责做好食品摊贩经营秩序监管执法工作。
17、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8、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五)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食安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卫健、公安、农业、畜牧等部门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食安办协助,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县应急指挥部明确市场监管、农业、畜牧、卫健等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公安、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健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六)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各乡(镇)、街道参照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跨乡(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或由县政府负责。对需要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论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通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预警。
(二)预警
1、预警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预警由低到高分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卫健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 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经分析,符合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能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对“报、台、网、微、端、屏”等新闻传播媒体的组织协调,及时联动报道,精准把握信息发布和报道的规模、节奏,掌握舆论主动,占领舆论制高点。同时,网信部门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引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食安办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二)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事件 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 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 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卫健委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 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做好伤病员心里援助。
2、现场处置。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销售问题食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及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卫健委要及时组织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并及时向县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提交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根据有 关监管部门的委托,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 行应急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检测报告,为制定 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事件调查。准确弄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 见,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 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
布会、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 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手机客 户端,主动及时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 舆论。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 施、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置进展 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 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 重点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 现群体性事件。
(三)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部门工作组;当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县政府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对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原因及调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四)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 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降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 一步扩散蔓延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事件中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 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 痊愈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事件发生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 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 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要遵循事件发生 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 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 体建议,经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下级有关单位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 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县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完成总结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方案制定、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分析、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宣教培训。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二)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
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