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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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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滑县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卸车静电接地报警器进行测试,报警器无法正常报警,处于失效状态。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9条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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