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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时间: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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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滑县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未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存在焊工、气割人员没有操作证,车间混乱电线随意拉扯,气瓶没有防倾倒措施,焊接工人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不穿绝缘鞋等问题。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工贸行业安全监督股于3月23日到该加工厂开展执法核查,核查当日,该加工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由负责人王某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加工厂1-3月份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冯某、江某、梁某、王某、赵某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现场作业情况、气瓶存放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该加工厂教育培训情况、持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均无问题,现场电线随意拉扯、北生产车间二氧化碳气瓶3处均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B:“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加工厂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B,对该加工厂“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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