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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第5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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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依据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抓手。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中“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滑县清洁取暖改造实际完成情况,为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滑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5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编制的过程《通告》起草工作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牵头负责,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意见征求阶段于2021年11月10日就《通告》草案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其中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采纳合理意见1条,对不具备可行性的意见1条不予采纳。

  (二)合法性审核阶段文件完成意见征求修改后,按规定提交司法部门进行法规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合法性审查。

  (三)审议发布阶段《通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通告》共分为四部分核心内容: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结合滑县清洁取暖改造已实现县域全覆盖且稳定运行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整将全县行政区域全部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明确两类例外区域:电力、煤化工、砖瓦窑、矿渣微粉等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以及现有仅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暂不划入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根据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实际,本次划定的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具体包括三类燃料: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监督管理要求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禁燃区管理负责,负责监督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要求,负责散煤清零工作及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煤炭经营企业仅向用煤工业企业直接供应煤炭及其制品,严禁向其他市场主体供应。

  部门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散煤清零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菌等农业生产散煤清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查处。

  禁建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划实施产业整合升级的项目除外。

  (三)施行时间及法律责任《通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违反禁燃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通告》的亮点

  (一)管控范围全域覆盖本次调整在原有禁燃区划定基础上,实现了全县行政区域禁燃管控全覆盖,是滑县落实国家、省清洁取暖改造要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标志性举措,将有力推动全县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从源头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二)管控标准严格规范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最高管控等级执行Ⅲ类燃料组合标准,符合滑县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同时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实际,对确需使用煤炭的工业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设置例外条款,兼顾了环境效益和经济发展需求,政策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三)责任体系清晰明确构建了“属地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禁燃区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散煤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地见效。

  

  解读单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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