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福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助力乡村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房现状
据统计,我县宅基地闲置数量总体不大,空闲废弃宅基地多数分散在村庄边角、行不规则,盘活用于发展产业价值不大。通过调研发现,看起来荒废多年的宅院多数都有户主,主要原因:一是人口流动问题,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在外买房甚至落户,但这一部分村民的宅基地还不能收回,需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二是“一户多宅”问题,部分农户农房通过继承而来,农房属于个人财产,在继承房屋存续期间,该户还拥有住宅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部分宅基地也无法收回;同时,当前闲置宅基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部分村庄甚至宅基地用地紧张,出现多年申请宅基地未获审批的情况。三是闲置农房问题,当前闲置农房在农村体量较大,这一部分住房多数为“候鸟型”在外务工人员住房,可以鼓励引导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但是无法强制收回利用,同时,受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及农户自身意愿的限制,这一部分闲置农房无法盘活。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政策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第二十八条: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允许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各地创新闲置住宅利用模式。第二十九条: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该办法与2021年省颁布试行的宅基地及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明显的区别在于,由“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变为“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几字之差彰显出上级对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政策的收紧,主要背景还是由于2021年后宅基地盘活政策的放宽,国内、省内部分工商资本打着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幌子,将农村宅基地非法开发成高级商品楼房售卖、通过非法兼并宅基地建造高级庄园、别墅区,严重侵犯农村村民的基本权益。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两个不允许”即: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25年以后的闲置盘活利用,聚焦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不再提闲置宅基地。强调出租、入股、合作方式盘活利用,强调出租要订立租赁合同,规范出租行为。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所以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房的盘活利用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鼓励引导的方式,依法依规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工作。
三、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
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立足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稳妥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探索鼓励村集体通过有偿退出、流转等方式整合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2026年5月,印发《滑县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指引(试用)》,引导和规范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明确相关主体人、盘活利用方式、底线红线要求、盘活利用主要环节及相关参考流程,指导各乡镇有序开展盘活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下一步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及村庄规划引导,对能够预留宅基地发展空间的村庄,批准易址新建住宅,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原宅基地无偿退回另行安排;对宅基地发展空间较小的村庄,鼓励引导通过置换、流转等方式,加强闲置宅基地综合利用,保障村民住房需求。巩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摸清宅基地使用现状。细化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明确闲置住宅退出适用范围、退出条件、补偿标准、办理流程等核心内容,畅通农户自愿退出渠道,简化审批办理流程,依法依规推进闲置宅基地及住宅有序退出。
再次感谢你对我县农业农村和乡村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