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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2-13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办理结果:C

滑县公安局关于对

政协三次会议第55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栗进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多余证明,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滑县公安关心和支持。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再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建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最后,依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对前往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出境事由、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鉴于以上情况,在群众办理护照时对前往重点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要求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前往重点国家或地区的,不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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