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2-20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尊敬的关战立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充分体现了对居民生活安全和小区环境的重视,我们对此高度认可,针对小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我们督促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基本情况
我县物业管理工作是从2007年开始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县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已达到100%,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做出积极贡献。目前我县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有58家,在管项目82个,从业人员2300余人,取得从业资格岗位证书的583人,在管面积约1300万平方米。
二、工作开展情况
1、依据《国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项内容: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项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1、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将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加强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配套设施保修保养制度,做好配套设施日常维保记录,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及管理,加强小区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努力增强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为构建“富强文明、和谐美丽、幸福宜居”新滑州贡献行业力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