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2-20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尊敬的朱瑞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法律咨询公司类经营主体加强监管》的提案(第9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加强监管的提案,对于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使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识别律师和选聘律师,规避法律服务机构选择风险的问题
目前,针对法律咨询及服务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情况是:
1.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2.2019年9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5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再次明确规定:“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故此,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司法部门。
根据《河南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规定,因我局对法律咨询类服务机构无监管事项和法律依据,“加强普法宣传,使群众正确选聘律师”工作应由司法局开展。我局将配合司法局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对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运用基层法律服务站点、微信公众号、政务办事大厅、登记注册场所显示屏等平台阵地,普及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资质要求、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区别,指导群众、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更好选择法律服务。
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的问题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着力做好协同监管工作,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今年我们积极组织各所开展无照经营、违法广告等整治工作,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核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进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超出经营范围需要审批许可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和转办审批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我们将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职责,积极处理法律咨询类服务机构的违法广告、登记事项等方面的投诉,对违规接受诉讼代理委托等行为的投诉和处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司法部门处理投诉和进行处罚。
三、关于“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方面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虽应由司法部门牵头开展日常监管并进行联合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是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可因我局领导对该提案非常重视,主动作为,积极与司法局对接,联合公安局、税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将滑县辖区内经营范围含“法律咨询”的全部市场主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抽取的六家企业进行现场联合检查,辖区涉及道口、城关、新区、小铺等此类机构集中的领域,在检查过程中,4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检查了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广告宣传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司法局着重检查是否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公安局对机构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排查,关注是否有诈骗、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税务局主要检查了机构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税务事项。经检查均未发现有以上问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