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2-13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办理结果:A
滑县公安局关于对
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利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人脸识别装置涉及信息安全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滑县公安局的关心和支持,我单位组织全体人员对您提出的“关于人脸识别装置涉及信息安全的提案”进行研究讨论,对提案中涉及到的公安工作高度重视。经研究,人脸识别信息采集其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该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将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加强非法采集个人信息宣传防范,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