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滑县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公示公告类型:批前公示
用地类别:城乡用地
用地面积:83.14平方公里
公示期限:30日
公示日期:2025年3月10日
截止日期:2025年4月8日
经办处室单位:滑县住建局
咨询电话:0372——8135793
附加说明:查询详细内容,请出示身份证明,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查询。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时间内向我局反馈。
详细内容:文字说明及附图
附文字:
一、规划目的
为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和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的矛盾,提升中心城市的品位,特编制《滑县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简称本规划。
二、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大力挖潜停车资源,加强停车设施供给,力争总体泊位比达到1:1.1,初步建立智慧停车平台,建议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
远期目标:健全智慧停车平台,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远期实现车位供给比例达到1:1.3。
三、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与《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总面积约83.14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面积61.40平方公里。规划至2035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55万人。
规划近期:2021年至2025年,远期2026年至2035年。
四、停车设施规划
规划将中心城区分为22个分区。结合现状情况和用地规划,确定在规划区内布局61个社会停车场点位,规划建设社会停车场可提供17447个停车位。
五、路内停车规划
城市主、次干道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及路口,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主要设置在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5米,交通负荷度较小的次干道以及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保证非机动车的出行。
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边停车泊位;配合路外停车场,合理规划路边停车,已经规划路外大型停车场的500米半径范围,如果要规划路边停车场,必须与路外停车管理相协调,采取相应的路边停车管理措施,充分发挥路外停车场使用效果。
根据停车管理的需要,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应保证一定的规模,一般应不小于10个泊位,具体规模应结合道路的实际情况而定。
六、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划
建议滑县中心城区停车设施标准按下表进行配建。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建筑物 大类 | 建筑物子类 |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下限值 | 单位 |
居住 | 商品房 | 1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或车位/户 |
公共租赁房 | 0.6 | 车位/户 | |
廉租住房 | 0.3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
集体宿舍 | 0.4 | ||
医院 | 综合医院 | 2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其它医院(包括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 | 1.5 | ||
学校 | 幼儿园 | 3 | 车位/100师生 |
小学 | 3 | ||
中学 | 3 | ||
中等专业学校 | 3 | ||
高等院校 | 3 | ||
办公 | 具有开放性服务功能的行政办公 | 2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行政办公 | 1.5 | ||
商务办公 | 1.5 | ||
科研、设计、研发及其它办公 | 1.5 | ||
商业 | 宾馆、旅馆 | 0.8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餐饮、娱乐场所 | 3 | ||
商业 | 1 | ||
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 1.5 | ||
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 | 1 | ||
文化体育设施 | 体育场馆 | 3 | 车位/100座位 |
展览馆 | 0.8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 0.8 | ||
会议中心 | 4 | 车位/100座位 | |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 4 | ||
工业和物流仓储 | 普通工业厂房 | 0.3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仓库 | 0.3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2 | 车位/100高峰乘客 |
机场 | 5 | ||
长途客车站 | 2 | ||
公交枢纽 | 0.5 | ||
地铁尽端站 | 2 | ||
游览场所 | 风景公园 | 2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主题公园 | 5 | ||
其它游览场所 | 2 |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2.新建住宅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的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