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关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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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现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通行管理。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禁止行驶公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严格源头监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出场(站)车辆合法装载。
三、严格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实施联合执法。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四、严格追究责任。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