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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交警大队关于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8-02-24 作者: 来源:

根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滑县交警大队对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具体号码见附件)进行公告。

被公示的机动车所人,将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送至滑县机动车报废拆解中心(联系电话0372-8272888)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注销被公示机动车档案、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

附件【2018年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车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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