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1-14
作者
来源: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2017年1月15日起。
二、禁放区域:以县城城区为中心,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长虹大道,北至北环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县城区域内禁放的实施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县城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环保、城管、广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禁放工作。
五、道口镇、城关镇、小铺乡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违反禁放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