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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8-15 作者 来源:

滑农机补[2016]1号

滑县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做好2016年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机计文〔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6〕39号)要求,结合《滑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滑农机管字〔2015〕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及资金分配。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补贴工作思路,结合我县工作实际,2016年购置补贴分夏、秋两季进行。夏季重点补贴小麦联合收割机(仅限自走轮式全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敞开补贴主要包括免耕播种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本户要有配套动力机具);粮食烘干机(要有固定场地,安装到位);夏季补贴过的,秋季不再补贴。秋季重点补贴玉米收获机(仅限两行、三行摘穗剥皮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大型拖拉机(限40马力及以上两轮驱动拖拉机,四轮驱动拖拉机只限中标深耕项目的合作组织),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本户要有配套动力机具)、花生摘果机。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省下达我县的资金,按照《滑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分配办法进行。小麦收割机和敞口补贴资金结余的优先用于大型拖拉机补贴,深松作业补贴资金结余的依次用于敞口机具补贴、大型拖拉机补贴。2015年结余资金今年全部用于小麦联合收割机补贴。

小麦收割机、大型拖拉机、玉米收获机三种机具,将切块资金分别按照各乡镇的小麦种植面积、耕地面积、玉米种植面积分解到各乡镇(按县统计局2015年底统计数据为准)。按比例分解到乡镇的三块资金不允许混合使用,单项使用不完的资金由农机局收回统一调配用于缺口较大的乡镇。申请敞开补贴机具资金不占分配乡镇的资金。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固定铭牌,补贴机具产品信息必须与补贴系统信息一致。

(三)补贴标准。2016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执行。今年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 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 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销售的30% 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二、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财政供养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及国企在职人员不得申请享受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购机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所购机具要符合当地实际应用,购买不能独立使用机具的,本户要有配套动力机具。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和已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购买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经销企业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和销售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实行先购机后申请的农机购置补贴办法。购机补贴对象凭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政府申请报名。

(1)户籍在农村的个人需提供:

①村委会证明、②本人身份证、③户口簿(复印户主页,如购机人不是户主的,同时复印购机者页)、④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账号、⑤全额购机发票、⑥购机产品合格证(②─⑥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在城镇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需提供:

①户口所在地证明、②农业(耕地)承包合同、③承包地所在的乡村两级承包土地证明、④本人身份证、⑤户口簿(复印户主页,如购机人不是户主的,同时复印购机者页)、⑥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账号、⑦全额购机发票、⑧购机产品合格证(④─⑧原件和复印件)。

(3)农场职工需提供:

①所在农场证明、②本人身份证、③户口簿(复印户主页,如购机人不是户主的,同时复印购机者页)、④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账号、⑤全额购机发票、⑥购机产品合格证(②─⑥原件和复印件)。

(4)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②法人代表身份证、③开户行证明、④税务登记证、⑤机构代码证当年或上年、⑥全额购机发票、⑦购机产品合格证(①─⑦原件和复印件)。

2、补贴资格确认。

补贴对象按照时间安排分批到所在乡镇政府报名申请。所在乡镇政府要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敞开接受报名。申请补贴对象要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对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并及时组织专人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填写机具核实情况。当报名补贴对象超出分配乡镇补贴资金时,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确定补贴对象。乡镇政府要在确定补贴对象的申请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到县农机局办理信息录入手续时,统一将有关证件复印件、申请表、核实表等送达县农机局。乡镇政府将已确定补贴对象报名登记表,上报县农机局(详见发送乡镇电子表格)。县农机局将补贴资格报送县财政局,无异议后,在县政府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专栏进行公示,同时在乡镇、村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购机信息录入与办理

1、县农机局信息录入。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按照乡镇上报补贴对象名单,分乡镇通知补贴对象持有关证件原件,按时到县农机局办理有关信息录入手续。乡镇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督促乡镇补贴对象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接收并审核补贴对象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县农机局分包乡镇人员对补贴对象提供证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县农机局办理人员负责将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2、指标确认。由县农机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通知书发放与机具确认。县农机局负责组织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发放和机具确认工作,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组织进行补贴机具注册登记、机具编号、四位一体人机合影。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操作方式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的结算方式。

2.县农机局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3.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及时拨付县级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补贴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乡镇政府分别对其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审查结果负责;县农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补贴细则内容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成立农机补贴工作指导小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负责所包乡镇补贴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农机购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加强购置补贴机具牌证照管理。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县农机局要重点公开实施细则、补贴额一览表、投诉咨询方式等(投诉电话:0372-8112320 咨询电话:18790815538)。

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应在县政府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局、财政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机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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