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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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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现调整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³,非居民用水0.4元/m³,特种行业用水0.8元/m³。

二、自备取用水户

1、自备取用地表水

(1)一般工商业等,0.45元/m³。特种行业(洗浴、水上乐园、滑雪、高尔夫球场、洗车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计征。

(2)水力发电用水继续按现行0.005元/千瓦时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调整为0.005元/m³。

2、自备井取用地下水

开征建筑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取水分类

征收水资源费标准 (单位:元/m³)

居民生活类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0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0.9

工商业及其他类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2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1.0

特殊行业(洗浴、洗车、水上乐园、高尔夫球场等)

5

特殊水质

矿泉水、地热水

6

建筑疏干排水

按照“工商业及其他类”减半征收

地温空调

0.10

注:1.超采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30%;2.根据省厅文件(豫水政资〔2014〕76号)的相关规定:“滑县除桑村、大寨、赵营等3个乡以外全部乡镇都为超采区。”

滑县水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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