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现调整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³,非居民用水0.4元/m³,特种行业用水0.8元/m³。
二、自备取用水户
1、自备取用地表水
(1)一般工商业等,0.45元/m³。特种行业(洗浴、水上乐园、滑雪、高尔夫球场、洗车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计征。
(2)水力发电用水继续按现行0.005元/千瓦时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调整为0.005元/m³。
2、自备井取用地下水
开征建筑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取水分类 |
征收水资源费标准 (单位:元/m³) |
|
居民生活类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
1.0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0.9 |
|
工商业及其他类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
1.2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1.0 |
|
特殊行业(洗浴、洗车、水上乐园、高尔夫球场等) |
5 |
|
特殊水质 |
矿泉水、地热水 |
6 |
建筑疏干排水 |
按照“工商业及其他类”减半征收 |
|
地温空调 |
0.10 |
注:1.超采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30%;2.根据省厅文件(豫水政资〔2014〕76号)的相关规定:“滑县除桑村、大寨、赵营等3个乡以外全部乡镇都为超采区。”
滑县水务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