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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滑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09:47 作者: 点击:[ ]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豫财购〔20162号)和《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滑县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滑财〔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20万元(含2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协议供货的,执行协议供货程序,到县财政局采购科核定采购方式和办理备案手续;不属于协议供货的无论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县财政局采购科不再核定方式和对相关采购手续备案,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增设政府采购限额下限,下限标准为3万元。即:采购单位采购3万元以下(含3万元)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单位凭协议供货定点单位发票按相关规定直接报账;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按有关规定报账,县财政局采购科不再办理审核及备案手续。

二、方法步骤

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自行采购项目,应按照询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询价方式不适用于工程与服务)。

自行采购询价方式:采购单位确定三人(应包含相关专业人员或专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询价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自行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确定三人(应包含相关专业人员或专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谈判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与响应单位逐一进行谈判,然后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要对自行采购的有关资料建档备查,建档资料应包括:项目询价(谈判)采购报告、供应商报价表、谈判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合同等。

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自行采购的项目,根据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三、滑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不再对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结算评审。

四、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协议供货采购同品目下的项目,全年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五、工程及工程服务类、县政府有文件规定的,执行县政府规定。

本通知自201710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照《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滑县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滑财〔201635号)文件执行。

                         201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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